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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6-13    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作者: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牵头成立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县(市、区)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发展改革、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