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进行全面调查统计,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贴、规范管理等方式,逐步推动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将开放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向所在地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由当地文化、体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评估后,根据设施条件和工作量,确定能否向社区居民开放和申请当地财政补贴。
开放补贴经费主要用于设施开放期间基本运行、人员劳务及管理、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