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旗县(市、区)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考评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开放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利用率较高、管理完善、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情况纳入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文化先进旗县、体育先进旗县评选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具备开放条件但拒绝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单位,由所在旗县(市、区)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12/14 首页 上一页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尾页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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