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6〕6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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