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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6-13    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与机关单位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利用率、覆盖率,满足群众阅读、健身、参加文艺活动需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是指各级公共财政投资兴建的,原专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或场所,如图书阅览室、体育场(馆)、球(操)场、健身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