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与机关单位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利用率、覆盖率,满足群众阅读、健身、参加文艺活动需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是指各级公共财政投资兴建的,原专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或场所,如图书阅览室、体育场(馆)、球(操)场、健身房等。 4/14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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