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6-13 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作者: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暂不具备条件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在过渡期内可低价或优惠收取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运营成本提出申请,按归属关系由本地区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须在开放设施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主要用于器材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劳务等支出。
第五章 考核监督
11/14 首页 上一页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