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6-13 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作者:
机关单位向社会开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由同级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社区与机关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实施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无明显效果或推进迟缓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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