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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13    来源:自治区枢纽平台    作者:
第二十八条 境外机构终止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提交下列材料:

(一)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二)与入网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三)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四)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材料真实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