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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