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13 来源:自治区枢纽平台 作者:
第三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以下情形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
(四)超出规定范围经营业务的。
24/29 首页 上一页 22 23 24 25 26 27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