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执行外资并购境内基础设施安全审查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终止业务申请表,载明机构的名称和住所等。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终止业务的决议。
(三)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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