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矛盾纠纷化解增添新动能
时间:2016-03-01 来源: 作者:
新形势下如何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给出了答案: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以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内蒙古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作为“平安内蒙古”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自治区工作大局中进行谋划和部署。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内蒙古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瞄准内蒙古矛盾隐患突出的领域,推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与此同时,力求形成长效机制,从明责尽职入手,实行项目化管理,强化组织实施,坚持跟踪问效,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过程中,内蒙古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内蒙古将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促进各类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发展。重点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制度。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对矛盾纠纷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一条龙管理。(戴宏)
【短评】凝聚化解合力重在精准
平安是福,这是老百姓最朴素的心愿。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类型日趋多样,这呼吁纠纷解决机制的尽快建立和完善,同时对有效维护群众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矛盾纠纷化解要立足于抓小、抓早、抓苗头,精准发力。要注重预防潜在性矛盾,坚持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和事前预防,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要积极调解现实性矛盾,对于正在出现的社会矛盾,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建立完善行业调解组织,进行有效的调解,防止现实问题转化成历史积案。要着力化解历史性矛盾,采取综合手段,一个一个问题就地化解,防止问题反弹。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开局之年,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艰巨。只有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能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方能为建设“平安内蒙古”保驾护航。(戴宏)